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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