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