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