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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