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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