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