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