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