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第二十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 查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