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例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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