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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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
第二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
第三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
第五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
第七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八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
第九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
第十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
第十一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市、区县(自...
第十二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
第十三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
第十七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八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第二十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