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