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市、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