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