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