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