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