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