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