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八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