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六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