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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