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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