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第三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五条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 查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