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