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工作。
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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