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