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