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查实的问题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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