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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