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