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二条 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登记的住所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在线填报的其他地址即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填写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即视为其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