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并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