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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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重庆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的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带动作用、在推进长江...
第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
第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
第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
第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
第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
第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持续优化区域整体营商环境。
按照成渝地区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
第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
第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排斥投标...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禁止国家机关违...
第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第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
第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强化新业态、新产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
第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
第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本市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第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承诺所提交...
第二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定期为企业参与对外贸...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人才引进、...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编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
第三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强迫...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电力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未保证供电...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等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互商、依法依规、互利共赢、务实...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按照规定...
第四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统一收件、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渝快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政务数据资源...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市场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之外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区域评估制度,由市、区县(自治县)...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
第五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适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口岸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推进口岸物流单证...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办...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编制、及时更新惠企政策清单,完善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惠企政...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九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同一部门对市场...
第六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釆取限制人...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在中小投资者维权、知...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专业机构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合同等纠纷解决效率...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依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支持人民...
第七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条 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信息共享、信用修复、财产处置、企业注销、职...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一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务。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二条 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并纳入普法责任制考...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五条 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市场主体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持...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九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