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统一收件、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办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