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渝快办”平台),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纳入平台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渝快办”平台),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纳入平台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