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目录清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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