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