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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