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救助、安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