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渝快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政务数据资源,统一身份认证,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已在线上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纸质材料;已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纸质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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