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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