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