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禁止国家机关违规开办企业,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