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