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优化中标信息、合同内容等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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