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摊派行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摊派行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