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适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制定并公布本行业、本区域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