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