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管,依托“渝快办”平台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制度,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鼓励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办理时限,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制度,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鼓励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办理时限,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