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区域评估制度,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绿化方案评价、文物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国家规定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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